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一、受理条件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自发自用、生活热水等,非商品能源)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单一外购能源类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存在多家节能服务公司的,须授权其中一家作为申报主体)。只能由上述其中一方作为申报主体。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3.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
4.已完工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完成并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
5.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6.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
7.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办理程序
1、项目征集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初步筛选
项目单位应该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能源管理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后的能源计量及能耗情况、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效益分析、项目真实性承诺文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申报一个、评审一个”的方式,从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政策符合性、节能措施的合理性、节能量的准确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3、真实性审核
对通过初步筛选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申报主体的真实性和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节能量核证
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节能量开展技术核证,技术核证内容包括节能量初审、节能量复核。对于复杂项目,可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查、审核论证等。节能量核证结果以初审、复核比对产生,若两者误差在5%以内(含5%),采用节能量复核结果。若大于5%的,组织专家评审判定项目最终节能量。
5、项目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通过真实性审核和节能量核证的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三、补贴政策
节能量奖励资金标准: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
四、申报时间
2025-04-15至2025-12-31 23: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