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布时间:2025-06-11 11:38:21
提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包含申请资格、专业服务、创业导师、早期投资、运营团队、孵化成效等六个方面:
一是申请资格。要求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是专业服务。要求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等服务。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三是创业导师。要求孵化器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四是早期投资。要求孵化器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五是运营团队。要求孵化器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六是孵化成效。要求孵化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各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同时,明确在孵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范围。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现已期满,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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