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应为工商、税务和统计登记注册地在大兴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建议行业代码为73、74、75开头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孵化服务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孵化场地应为孵化器服务机构自主持有或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合法合规空间,原则上要求独栋或集中,能够提供创业孵化活动所需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四)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五)在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
(六)孵化器须设立或合作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并提供不少于2个重点投融资案例。
(七)孵化器拥有提供创新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1名创业导师;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科技成果转化专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支持特色孵化器发展。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认定为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孵化器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孵化器,填写《北京市大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表》,并报区科委备案后获得区级认定资质。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大兴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二)入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