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需要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规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9.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0.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1.满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科技部“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qy)完成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三、完成在线填报后,下载打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再上传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