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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27 17:21:11

  一、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企业作为申报牵头单位。共同申报的主体数量不超过3家。

  (二)知识产权基础好。过去3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以及截至上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800件。生物医药产业申报主体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150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工作的专门部门。

  (四)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充分。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超过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水平;或过去3年研发经费年均投入不少于1亿元,且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等的经费年均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或具有与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相对应的经费投入规模。

  (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工作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具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

  二、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

  2.《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方案》;

  3.相关工作制度、资金及人员投入等材料。

  (二)审核及专家评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名单。

  (三)公示及认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经认定后,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申报主体即作为建设主体。多个主体共同申报的,牵头单位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其他共同申报主体作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协同建设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的。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经认定后,发现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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