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
北京市文化企业投贷奖

  (一)文化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即2021年8月3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

  2.实际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

  3.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3)标准;

  4.非上市文化企业;

  5.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见附件4)。

  (二)银行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即2020年8月31日前注册);

  2.为注册在北京市的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3.金融机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文化企业账户;

  4.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见附件5)。

  (三)创业投资机构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即2020年8月31日前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正常开展业务;

  3.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且受托管理资金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投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所投资文化企业账户,且所投资文化企业完成了工商变更;

  5.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见附件5)。

  (四)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不予支持:

  1.当年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被列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或失信机构黑名单的;

  4.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5.已获得“投贷奖”同类支持资金三年及以上的;

  6.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