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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 (第25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14:06:56


发改办高技〔2018〕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海南省科技厅: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做出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18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18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具体程序包括:

  (一)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依据《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1),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进行审核,同时,按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明确的范围,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附件2),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四)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和重点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每个省、区、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4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所在省市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不超过7家(其中推荐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的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应不少于3家)。同时,每个省、区、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应占本省、区、市推荐总数的一半及以上。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及评审情况(要求见附件3)报送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四、请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采用U盘拷贝方式)、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附件: 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

附件: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附件: 认定评审结果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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