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23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全省工程系列正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对其他授权组建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开展的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资格评审,省国资委不再组织评审。

  二、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2023年度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部分纸质材料线下报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至9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网上审核并上报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网址: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点击“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进入“职称申报”页面后,请先在网页右上角“帮助中心”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3.申报人应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业绩、论文等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专业性、代表性,应与申报专业及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工作、所发挥的作用及排名等相关证明材料;对获得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及学术技术成果,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等。论文材料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

  (3)上传与岗位对应的职称聘任材料(聘书或聘文),其中转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4)继续教育情况应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包括姓名页、继续教育登记页、验证登记页及相对应的学时结业证书(每页均需有本人签字)。

  4.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内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及时将纸质材料报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集团统一向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省国资委)报送(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时代广场C3座省国资委412室),报送时间为10月16日至10月20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需报送的纸质材料具体如下:

  1.《委托评审函》(含委托评审人员名单)1份。由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人社局,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集团出具。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导出打印,逐级审核盖章,表内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评审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渠道退回,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3.《申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仅供申报化学工程、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填报。

  4.《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此表仅供破格申报人员填报,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导出打印。

  5.篇幅较大较长、不便上传的业绩材料或其他涉密材料。

  三、评价方式

  2023年度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5号)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今年继续对部分专业及层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进行评价。

  (一)笔试。申报2023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化学工程、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需参加专业笔试。笔试为闭卷,主要测试申报者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申报人需提交《申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取得笔试资格人员需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省国资委办公楼412室领取准考证。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现场答辩。申报2023年度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以及破格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均须参加现场答辩。参加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申报人可通过省国资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时间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应达到规定学时,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有学时。

  (二)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对应的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没有论文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需提供所在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本人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

  (三)注重发挥职称评审助推产业发展作用。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才对建设制造强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落实我省支持新能源汽车首位产业、光伏等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进一步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鼓励引导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重点技术项目,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对以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业绩条件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将成果转化经有关单位(机构)认定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如实提供个人申报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禁止多头申报,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五)严格落实审核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审核把关和各项服务工作,按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在皖单位(个人)需委托工程系列高评委代评的,按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专人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尤其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申报人有关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证明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评审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笔试、现场答辩费为100元/人。其中,评审、答辩费用申报人可在申报材料经组建单位(省国资委)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费用在领取准考证时现场缴费。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3687880、6532908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省国资委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62687968、62689013。

  附件:1.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安排

  2.申报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单位公示证明

  5.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下载
附件1-5 .doc(点击下载)

  省国资委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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