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分享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质量,便于提名者规范填写提名材料,现将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印发,请在填写和审查提名材料时遵照执行,凡涉及其中一项者即认为不合格。
一、人物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1.候选人不具备被提名资格:
(1)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工作单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
(2)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年龄在提名当年度 1 月 1 日超过 40 周岁(出生日期在 1984 年 1 月 1 日之前);
(3)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非外国国籍;
(4)已获得或当年度被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已获得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再次被提名同一奖项;
2.提名者提名意见填写不完整;或未在“提名意见”处签字、盖章;
3.提交的代表作存在主体工作在国外完成;或署名第一单位不是国内单位;或候选人不在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之列;
4.候选人不在所提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发明人之列;或知识产权权利人署名单位没有国内单位;
5.书面提名材料不是系统内下载的最终版本(即不带“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提名书”字样的水印);
6.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提名书中,国内主要合作单位情况表“本单位与候选人合作的情况”内容填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7.代表作发表情况中填写的内容,电子提名材料未在附件中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扫描件,书面提名材料未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
8.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中填写的内容,电子提名材料未在附件中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扫描件,书面提名材料未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复印件;
9.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不一致;
10.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以及当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况。
二、自然科学奖项目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包括:
1.第一候选单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 前三候选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选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被提名项目的候选人;
3. 候选人“对本项目实质性贡献”一栏未写明本人对第几发现点做出贡献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序号;
4. 候选人不是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之一;
5. 候选项目中包含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内容;候选项目应用国防、公安、军事等领域,未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不涉密说明;
6. 候选项目已获得或当年度被提名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
候选项目 2023 年、2024 年连续两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未获奖,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被提名;
7. 提交的代表作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获奖项目或当年度被提名项目中使用过;
8. 提交的代表作发表(出版)年限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发表(出版));
9. 提交的代表作主体工作在国外完成,第一署名单位为国外单位;
10. 未提交代表作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内容不能支撑表格中所填写的引用次数;
11. 未按要求在相关栏目处签名盖章;签名不易辨认或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不一致;
12.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不一致;
13.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相关文字内容进行遮掩和隐藏;
14.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以及当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况。
三、技术发明奖项目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包括:
1. 第一候选单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 前三候选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选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被提名项目的候选人;
3. 候选单位“对本项目实质性贡献”一栏未写明本单位的具体贡献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序号;
4. 候选人“对本项目实质性贡献”一栏未写明本人对第几发明点做出贡献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序号;
5. 前三候选人不是提交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发明人少于 3 人时除外);
6. 候选项目中包含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内容;候选项目应用国防、公安、军事等领域,未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不涉密说明;
7. 候选项目已获得或当年度被提名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候选项目 2023 年、2024 年连续两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未获奖,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被提名;
8. 提交的知识产权(含代表作)和标准规范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获奖项目或当年度被提名项目中使用过;
9. 未提交授权的发明专利;
10. 提交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均不是项目候选人,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均不是项目候选人,提交的标准规范起草人均不是项目候选人;
11. 提交的知识产权归国外所有,代表作第一署名单位为国外单位;
12. 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应用);
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文件,或行政审批时间未满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批准);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时间不足 1 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验收);
13. 未按要求在相关栏目处签字盖章;签字不易辨认或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未在候选单位经济效益表中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14.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不一致;
15.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相关文字内容进行遮掩和隐藏;
16.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以及当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况。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包括:
1. 第一候选单位不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 前三候选人是 2023 年或 2024 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候选人是 2025 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他被提名项目的候选人;
3. 候选单位“对本项目实质性贡献”一栏未写明本单位的主要贡献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序号;
4. 候选人“对本项目实质性贡献”一栏未写明本人对第几创新点做出贡献及相应的支撑材料序号;
5. 候选项目中包含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内容;候选项目应用国防、公安、军事等领域,未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不涉密说明;
6. 候选项目已获得或当年度提名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候选项目 2023 年、2024 年连续两年被提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未获奖,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被提名;
7. 提交的知识产权(含代表作)和标准规范已在本市或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政府奖获奖项目或当年度提名项目中使用过;
8. 提交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均不是项目候选人,提交的代表作的作者均不是项目候选人,提交的标准规范起草人均不是项目候选人;
9. 提交的知识产权归国外所有,代表作第一署名单位为国外单位;
10. 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应用);
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文件,或行政审批时间未满一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批准);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时间不足 1 年(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之后验收);
11. 未按要求在相关栏目处签字盖章;签字不易辨认或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技术开发类项目未在候选单位经济效益表中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12. 附件未提交或不完整;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不一致;
13. 提名材料中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相关文字内容进行遮掩和隐藏;
14. 其他不符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以及当年度提名工作通知要求的情况。
华夏泰科,18年专注申报,经验丰富。专业服务团队多对一指导,全方位筹划项目方案,服务超2万家企业,成果显著。免费咨询,为您定制专属方案,选择华夏泰科,开启成功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