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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申请示范基地必须具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2〕38号)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达到示范基地认定评价标准中门槛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1不低于60%。对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业企业的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80%。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且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十)建有企业服务站,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备、明确岗位设置的服务工作人员、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投融资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和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为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配套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厂房、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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