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金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已按规定纳统的项目,如2020年已将2019年度的投资建设费用申报了技改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并获得资助,则后续还未申报资助的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可视为特殊情况,纳入本次项目申报;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申报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申报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实施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申报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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