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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