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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被提名者的主要工作应在深圳市完成,并满足《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被提名市长奖的,应当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被提名人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名产生,在我市全职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相关条件。

  (二)被提名自然科学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要求:

  1.仅限于在国内立项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发表);

  2.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须是代表性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项目所附材料清单中的代表性论文或论著,以提名书所列目录及重要性顺序提交,不超过8篇。鼓励填报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国内出版的著作。

  (三)被提名技术发明奖的,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要求:

  1.被提名项目必须有已经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

  2.本项目前3位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须是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3.项目提名书所列主要技术专利不超过10件,发明专利必须提交相应证书、摘要页、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4.项目所附材料清单中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要求书、代表性论文,以提名书所列主要技术专利及重要性顺序、技术关联的主要发表论文及重要性顺序提交。

  (四)被提名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被提名项目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

  (五)除市长奖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完成人被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六)上两个年度(即2021年度和2022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完成人提名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七)市科学技术奖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其他项目中所列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主要知识产权、主要技术评价证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八)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标准起草人、论文著作作者等未列入主要完成人的,还应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由第一完成人存档备查。

  (九)被提名者应符合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伦理相关要求,无《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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