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类 科技创新型企业,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科技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2. 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需至少1项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至少3项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第二类 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指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九大类,且企业须有科技活动人员和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或者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类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指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53号)范围,包括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9大类,且企业规模要达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第四类 科技型总部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附件)规定的范围且与所属分园产业定位相匹配,至少拥有 1 个或以上的分(子)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缴税费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第五类 其他创新型企业,指开展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平台创新等创新活动,资产合计、年营业收入、税收贡献、人均利润达到一定规模,与所属分园产业定位相匹配,对分园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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