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

  (一)《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二)申报单位需在苏州市注册成立,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市从事经营活动达两年及以上;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成熟的运营体系,包括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运营设施和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运营制度以及合理稳定的人员配置。

  (四)满足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要求,主要包括设计费用、设计团队人员数量、知识产权数量等方面的考量以及预期特单位合作成果的加分项。

  (五)企业合理合法经营,两年未出现安全、环保事故、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未出现重大违法或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六)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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