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七)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八)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九)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十)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及近3年有效的企业年度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十一)组建申请应明确清晰合理的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及考核指标。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十三)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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