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0%(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五)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六)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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