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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符合《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的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名。

  5.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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