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一、总体要求

  该资质认定依据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京科发[2014]312号),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申报的认定标准请参照《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2.已获得该资质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认定申请;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二、材料要求

  1.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书。填报后系统中导出,需带水印。(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条)

  2.近三年财务设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六)、第十条(四));

  3.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或财务报表。要求有正规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财务系统打印的财务数据,分支机构申报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五));

  4.近三年科技成果和奖项一览表和证成果、奖项证书。需用样表,需拥有《实施办法》要求的成果奖项之一。(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

  5.上一季度公司全体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和本科(含)以上研发人员学历证书。需用样表,需满足《实施办法》要求的总人数及研发人员人数要求。(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七)、第十条(三));

  6.科研用房场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科研用房场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要求材料齐全完整不缺页,协议需在有效期内。(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7.科研用房场地内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和购买研发设备原值大额发票。需用样表,区分研发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发票需清晰,发票名称需与清单中设备名称相一致。(来源:《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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