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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需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为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载体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8〕7号)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的要求,关于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报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

  (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八)有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至少1件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十)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十一)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须在京设立研发中心。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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